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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3-24

藏政发〔2011〕28号

为了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完善合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发展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意义

产业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规律,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市场潜力大的优势,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不仅有利于加速中西部地区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在全国范围内优化产业分工格局。

主动承接产业转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的重要举措,是我区实现加快发展的最佳路径,是促进我区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区域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实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的重要途径。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已成为后发展地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结合自治区“十二五”规划思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创新体制机制,营造竞争优势。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承接载体与平台建设、政策与政务环境建设为主要推动方式,着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集中布局,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着力在承接中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产业和人口聚集,加快城镇化步伐;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区域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增强我区自我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政府负责政策引导、环境营造、平台搭建、信息服务,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2、坚持承接产业转移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加强节约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把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优势产业,注重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严格产业准入,杜绝承接淘汰产能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向我区转移,防止污染转移,做到承接产业不污染环境、不破坏生态、不浪费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

3、坚持发挥优势与互利共嬴相结合。遵循产业价值链和产业聚集的客观规律,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引进先进技术,改造升级现有产业,实现承接产业转移与推动产业升级同步,着力培育西藏本土企业,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推动我区加快发展。

4、坚持产业承接与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优化相结合。促进我区与发达地区之间以及区内各经济区域之间产业的有效对接,实现输出方与承接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5、坚持承接产业转移与促进就业相结合。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作用,引导、鼓励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务工、创业,实现由输出劳务向输出产品转化。

三、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投资环境,实现我区有序和科学承接转移产业,在财税、金融、投资、土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财税促进政策。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激励机制建设、西部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设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实行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对符合其他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减免税和海关审批手续,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对转移企业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投资建设经营、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投资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仅指我区的40%部分;对上缴中央的60%部分,根据预算级次,由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的税额全额返还)。新型建筑材料必须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认定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转移企业所的税税收,享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金融促进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及时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积极扶持地方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担保服务工作。对于转移产业中重点支持的产业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调配好信贷资金,在信贷支持上优先安排,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根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改进对企业的资信评估管理;通过信贷资金的大力支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困难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推动关联产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与资源配置效率。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发展。保险机构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产业与投资促进政策。待《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国家正在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与备案管理办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以及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高技术或特色产业基地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根据产业发展和自主创业的需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属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服务业领域中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土地促进政策。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执行,优先用地预审,简化用地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对利用荒地开发建设产业转移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适当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适当降低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环境保护促进政策。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对国家鼓励类及符合节能见排、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生态功能区划的项目,优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鼓励低污染、低耗能、生态破坏小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产业转移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与方法,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禁止“15小”、“新5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以及“两高一低”产业向我区转移。

---商贸促进政策。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个体工商业,鼓励内地经营者到西藏从事对内对外贸易,兴办实业。对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备案,鼓励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扩大自产产品出口。积极探索新的办法,创造新的优势,鼓励东部沿海地区各类投资主体来藏兴办产业园区,通过政策扶持和生产要素倾斜配置,鼓励以专业产业园区(集中区)的形式承接产业链或产业集群整体转移,加快形成具有西藏特色的产业链配套体系。

---科教文化促进政策。鼓励中东部地区(或区外地区)转让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我区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科技产业园区的建设,加大对产业园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提高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能力。鼓励东部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我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我区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支持我区高等院校提升人才培养与创新服务能力,结合产业转移重点办好特色专业。推动我区文化产业振兴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四、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创造和利用我区产业基础和资源等优势,做好劳动密集型产业、高型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特色农牧业、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食(饮)品制造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与加工业、加工贸易的产业转移承接,着重承接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着力引进对产业聚集和开放型经济贡献大的骨干企业和加工贸易、服务外包项目。同时,积极承接周边省(市)的产品扩散和产业转移。

(一)科学规划布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抓紧开展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在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全区产业布局和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城乡统筹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确定承接产业转移的合理分工,建立协同机制和防止淘汰类产业转移入藏的工作机制,推动生产要素跨行政区划自由流动,实现产业在区域间的优化布局和产业聚集。

各地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区位、资源、产业和综合成本优势,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引导政策、激励政策和保障政策,建立主动抓产业承接的长效机制,选准产业的承接点,注重承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灵活性。拉萨市及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充分发挥科技、人才、产业和区位优势,重点承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工贸易、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食(饮)品制造业,发展总部经济,率先建成我区承接产业转移和科技创新的示范基地。青藏铁路沿线、藏中和藏东“三江”流域地区可承接能源矿产资源产业转移,优先布局资源开发项目,形成藏中、藏东地区有色金属及骆铁矿产业基地和藏西盐湖资源开发基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企业准入条件,合理、有序推进西藏铜矿、铅锌矿、铬铁矿、盐湖锂硼镁等矿产资源开发。同时通过引进转移企业的先进技术,大力开发和应用太阳能、风能和地热清洁能源。开展特色优势资源深加工工业园区论证工作,在青海省格尔木市建成特色优势资源深加工工业园区,对西藏特色优势矿产品进行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各地可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接转移企业和引进转移企业的先进技术,大力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食(饮)品制造业。

(二)壮大承接载体。要对现有园区进行准确的功能定位,加强标准厂房建设,加强园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防灾减灾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积极为承接产业转移修好“跑道”、造好“载体”。同时要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大力推进园区整合发展,避免盲目圈地布点和重复建设,防止一哄而起。承接产业转移要与发展园区经济相结合,以全区各类园区为主要承接载体,突出产业特色,科学合理规划,加快配套建设,推进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保障向园区集聚,促进产业集约发展。

(三)搭建承接平台。加快推进我区与东中部地区商品市场准入互认、区域名牌合作互认、著名商标共享、质量技术标准一体化,共建共享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和技术服务市场。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网络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信息充分共享、情况快速反馈、问题协同处理。整合宣传资源,创新宣传模式,塑造西藏充分开放合作新形象。充分利用国内外主流媒体的宣传渠道,加大对西藏新形象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西藏产业特色、环境特色和要素特色。

(四)改善承接条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人才开发和就业保障,对转移企业员工实现培训全免费,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对产业转移企业,要在员工招聘、职工技能培训、参加社会保障机制,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推动人才合理流动,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吸引东部沿海地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在藏落户,并在子女入学、就业、就医、社保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完善促进体系。建立以政府信用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保障政策措施的可持续性,摒弃重招商轻管理的现象。加强法制环境建设,保障产业转移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整顿市场秩序力度,积极协调企业投诉,为产业转移企业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速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企事分开的原则,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制,完善“一站式服务”、“病联审批”、“联合审批”等审批服务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发展和完善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六)建立激励机制。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园区、企业和社会引资人,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重要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的形成。

---地(市)和园区激励。对产业特色突出、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的园区,由自治区给予园区建设引导资金支持,优先安排园区土地、能源和稀缺资源配置,并由自治区根据园区项目建设进度,以贴息、专项资金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优先保障要素配置。

---产业链及产业集群形成激励。对形成完整产业链、较强产业配套能力和明显产业集聚效应的地区,优先纳入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在重大项目推荐和配套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关键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企业,可由承接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

---产业创新激励。鼓励转移企业与我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相结合,创办产业创新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在创型企业建设、自主创型产品培育、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采购、产学研融合机制建立、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投资及引资奖励。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在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前提下,承接地政府可根据实际到位投资额情况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转移项目(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0%的企业视同为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承接地政府作为委托方可给予适当奖励。

---部门激励及干部奖惩。鼓励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实行更为灵活的用人管理机制,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做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提拔使用、表彰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突出的干部按规定程序给予表彰;对损害承接环境的人员予以问责。对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优先推荐其参加全区劳模评选。

(七)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区承接产业转移事宜,主要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举措,按照国发[2010]28号文件要求制定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促进政策细则,加强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引导,制定我区产业转移承接区域布局规划指导意见,出台承接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以优惠的条件和优良的服务吸引更多的企业到我区投资兴业,有序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同时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全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同意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承接产业转移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相应的领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产业转移承接项目和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中签约的重点项目,要坚持部门督办责任制、跟踪落实责任制,实行“签约-落地-投产-达效”全程跟踪和服务,督促、指导产业承接地政府和只能部门对承接项目加强服务、协调纠纷、解决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