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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意见

发布日期:2014-03-24

藏党发〔2011〕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重大意义。改革开发以来,我区非公有制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已成为全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招商引资的主要领域、繁荣城乡市场的主导力量、改革开放的推动力量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坚力量,在繁荣城乡经济、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兄弟省区市特别是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起步较晚,总量不大、实力不强、区域发展不平衡、投融资渠道不通畅、管理模式落后、生产经营粗放、自主创新不够、发展后劲不足、高素质人才匮乏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指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努力提升服务、优化环境、消除障碍、激发动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式发展。

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政治上放心、思想上放开、政策上放宽、发展上放胆、工作上放手,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开放环境、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提升一产、壮大二产、做强三产”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路子,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经济队伍建设,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在新的起点上实现跨越式发展。

3、目标任务。非公有制经济规模进一步壮大,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吸纳社会就业能力明显增强,构建和谐社会作用明显增强。到2015年,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到15万户,骨干企业达到100个,吸纳社会就业人员超过50万人,非公有制经济总量超过460亿元。到2020年,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到22万户,骨干企业达到160个,吸纳社会就业人员超过80万人,非公有制经济总量超过920亿元。

二、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

4、放宽投资领域、组织形式及经营方式。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在经营领域和市场准入上实行“一视同仁”和“公平准入”政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非公有制经济有权依法自主选择其组织形式、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非公有制经济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按照“非禁即许,非限即准,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以投资、入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发展我区特色优势产业、特色农牧业、藏医药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旅游业、信息网络、现代服务业和对外贸易,参与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投资兴办文化及其产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农牧区从事物流、农畜产品深加工行业,支持连锁超市、农家店、农家乐(牧家乐)发展,积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农牧区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予工商登记;对农牧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对方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畜)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

5、放宽前置审批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外,其他部门规定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非公有制经济在合并、分立、改制前已取得的前置审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效期内的前置审批继续有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家重大项目,自治区重点项目和援藏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需凭营业执照申报相关前置审批许可的筹建中的企业,允许其先登记注册,并核发筹建期为期半年的营业执照(在需在营业执照中注明“仅供企业办理筹建,不做经营使用”字样)。

6、放宽注册条件。对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从2012年1月1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成本”注册。

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实行申报制,无最低额限制,不需要审验注册资本(金)

凡申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无最低额限制,各成员方只需共同签署出资协议确认出资额,无需审验注册资本。

申办有限责任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并可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10%即可,后续注册资本允许在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到位。

中专以上毕业生(含技校生)复退军人、残疾人、城市低保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民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无首付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可于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到位。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申办非公有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拥有3家以上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即可申办集团公司登记注册。

申办私营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到位,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即可申办营业执照。凡外地迁入我区的企业,经迁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其合法经营资格的,其注册资本不需要重新验资。

7、放宽出资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以外,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林地、草场承包权,矿业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须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鼓励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股权出资、出资方式进行融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首次出资方式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商标专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允许其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以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一般性实物(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作为出资的,经全体股东确认即视为出资到位。合并、分立、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审计后,可用企业净资产作为出资,其注册资本不受货币出资额达到20%的限制,但应不低于10%。

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可凭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出售协议等文件申请登记。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的,购买方或者兼并方用所取得的原企业的资产入股时,应以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企业净资产入股。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财产置换。

对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房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因故不能按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时,允许其以等值的货币或其他实物进行置换,但须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畜)产品深加工的私营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不受货币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的限制,但不得少于10%。农牧民在不改变土地(草场)集体所有制性质、用途、不损害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以土地(草场))经营权出资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8、放宽投资人资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无论区内区外,均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户口簿)申请登记。凡依法享有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公民,均可以农牧民身份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已转为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居民以农牧民身份申请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牧民申请加入多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9、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重组改制。非公有制经济吸纳自谋职业的国有企业职工就业,可享受安置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非公有制经济购买国有产权,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

10、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在前提下,积极推进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有效形式,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除国家明确禁止项目外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鼓励各类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已营运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重组、参股等,逐步扩大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投资经营的规模,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及经营管理,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参股的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和开展电信增值服务,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11、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引导非公有制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改革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形式依法兴办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民间兴办的教育机构享有与国家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建设和兴办养(托)老、残疾人、孤儿和弃儿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项目的社会福利机构;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的领域,以参股、融资、租赁等形式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文化产业园等文化设施。并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西藏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展演等项目;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参股、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从事体育健身活动,培育体育健身服务品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投资申报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并享受相应政策。

12、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三农”建设和扶贫开发。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建设高效生态农牧业生产基地、粮食生产和农牧业科技示范基地,以独资、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经营农牧业生产资料、开发和建设农畜产品市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开展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福利非公有制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建设农田、草牧场水利设施建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农村小水电开发等水利项目。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合作、合资,以及对已建水利设施的转让、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水利建设,凡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并符合我区现行税收政策减免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经济林、花卉、野生动植物养殖、生态旅游、森林食品、农村中小型产品加工业等,参与农田防护林建设,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经营;鼓励农牧民在“自愿、依法、有偿”的基础上,以土地使用权(草场、牲畜)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草场、牲畜)股份合作组织(社),加快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

13、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特色优势产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中小型自然旅游资源,投资建设经营性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城市和旅游城镇经营项目,开办旅行社等服务机构,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特色农牧业、优势矿产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和绿色食(饮)品加工业等领域。

14、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发起或参与设立乡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和融资担保机构。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创办投资企业,参与发起设立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参股和债权等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15、拓宽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商贸流通服务领域。继续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居民服务等传统商贸流通领域,巩固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扶持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电子商务和对外贸易等流通领域,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农牧区市场,参与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和农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农家店等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三、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体系

16、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步扩大自治区设立的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品牌推广资金、科技孵化资金、商贸流通发展资金等财政资金规模,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低于资金总量的50%,重点支持和培育具有西藏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藏医药业、高原特色生物产业、高原绿色食(饮)品加工业、特色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以及现代服务业。设立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要全部用于支持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企业创业项目。同时,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设立非公有制创业种子资金。各地市县要结合各自实际,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联共同负责引导和组织非公有制经济扶持项目申报、评估工作。

1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引进和创新适应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产品和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对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专业机构,建立差异化信贷管理办法,完善授信制度,简化审贷程序。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者财务困难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信贷倾斜。金融机构要确保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鼓励在藏无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对注册地在西藏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其年贷款平均余额同等享受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相关金融补贴政策。完善银政、银企、银担信息交流和金融对接机制,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的授信额度。建立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机制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补助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增量给予风险补贴,加大对担保机构的奖励、补贴力度,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建立健全违约惩罚机制,严厉惩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不良行为。

18、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原则,继续落实好非公有制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标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19、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改制和上市,支持上市非公有制企业再融资。注重对优质非公有制企业上市的培育,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支持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参与特色优势资源开发。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信托融资、租赁融资、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企业联户担保等新型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地下“钱庄”和“高利贷”行为。建立健全以政府出资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覆盖全区的多层次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20、保障土地供给。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非公有制资本投资项目用地,按照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区GDP中的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的发展目标,同比例增加非公有制经济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的项目用地指标,依法及时审批和保障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用地需要,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投资强度达到一定标准的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实行财政奖励;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土地整理、复垦,通过市场运作、招拍挂等方式,确定非公有制企业的土地治理权和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四、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

21、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府服务。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申办事项,规范和简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投诉调查快速处理机制。在土地供应和水、电、气、信息、物流、运输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大力支持,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获得生产要素和资源。

22、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市场导向、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实施非公有制企业的“强企工程”积极培育技术信息咨询、技术产业交易、项目申报、人才交流、职业介绍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成立各类非公有制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构建政企、社企沟通平台。

23、强化规划引导和项目推介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自治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在专项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落实相应的非公有制规划经济建设项目。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向社会推介一批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24、加强创业服务,鼓励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和初创期的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资金、人才、场地、市场等配套服务。

25、大力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将非公有制经济人才培训纳入自治区培训规划,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各类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采取委培、代培、定单式培养等方式,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服务。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家接班人的教育培训,培育一支非公有制企业后备人才队伍。在5年内对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轮训。

26、加强科技创新服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产品研发中心等机构,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非公有制龙头企业。建立健全适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点的科技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加快技术转让。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鼓励支持各类人才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中介机构共同攻克技术难关,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27、引导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非公有机制经济交流合作。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开展产业、项目、技术、经贸对接,实现互惠互利、合作经营、共同发展。大力推进招商引资与经贸合作,做好与对口援藏省市的沟通协调,打造非公有制经济智力、项目、技术、资金对口援藏平台,援藏资金的5%-10%要用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重点参与边境贸易等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对外投资与合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请进来”,开拓国内外市场。引导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合作,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融入跨国公司的供应链,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28、推进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地方特色的名牌产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获得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发挥骨干企业的品牌效应,构筑群体优势,培育一批区域品牌、行业品牌和产业集群品牌。对产品获得知(著)名品牌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五、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

29、依法保护企业私有财产和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投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处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30、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依法监督、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并严格执行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依法保障女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生育、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1、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地位。积极推荐表现突出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候选人,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制度。大力表彰先进人物,加大宣传优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力度,营造爱护、尊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社会氛围。

六、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提高自身素质

3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非公有制企业要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土地规划、财税金融、质量标准、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依法、诚实、守信经营。

33、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各项内控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切实加强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

34、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预防和及时有效化解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健全劳动纠纷调解制度,及时有效化解劳动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公司制企业要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制度和管理创新,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

35、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自觉学习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社会考察制度,帮助他们了解社情民意和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非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业、就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的人才,妥善解决其户籍、档案、职称评定、子女就学入托等问题,完善配套政策。

36、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制定符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文明单位创建办法,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步伐。吸纳有关专业代表人士参与,建立企业文化评估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充分挖掘非公有制企业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培育企业文化。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7、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各级党委要支持工商联不断扩大党的基层组织覆盖面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引导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的组织,统战部门牵头,成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指导协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力争3年内全区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全覆盖。

38、建立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协调机制。自治区党委、政府每年适时听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汇报。调整充实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确实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牵头,统战、工商联负责协调,多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制度。自治区党委、政府两年召开一次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大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研究政策。各级统战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加强对工商联和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指导、协调,协助党委制定和落实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39、完善统计监测体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统计指标体系和预警监测体系。统计部门和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加强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信息,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队伍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统计现代化水平。

40、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表彰制度,大力表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维护民族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非公有制经济,引导社会公众对非公有制经济正确认识,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地位,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舆论环境。

41、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完善监管办法,健全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负担监督制度和收费监察登记审查制度,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专项整治机制。定期对各地市各部门贯彻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年度考评,并将其纳入自治区巡视检查内容,结果作为考核各地市目标责任制评价相关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