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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02


目   录
一、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藏政办发【2014年103号】)………………………………………………
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4号…………………………   
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11〕28号)………………………
四、西藏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意见(藏党发〔2011〕19号)…………
五、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
六、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
七、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藏财税〔2014〕5号)……
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资源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藏政发〔2013〕118号)………………………
九、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林芝地区扶持重点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行发【2015】30号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藏政发[2014]10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9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西藏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着力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来西藏自治区投资兴业。
第三条  投资者在自治区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限制类或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的淘汰类产业外,其他领域和行业实行全面放开政策。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含格尔木藏青工业园)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并在自治区境内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产业导向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重点支持以下产业发展:
(一)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特色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规模养殖业、木本油料种植业、林果业和青稞、牦牛、藏系绵羊、藏猪、藏鸡、林下资源等优势农牧林产品的深加工和开发建设。
(二)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清洁可再生能源、旅游业、文化产业、天然饮用水及绿色食(饮)品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建筑建材业、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矿产业等开发经营。
(三)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城市(城镇)公共设施等开发建设。鼓励全面参与服务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鼓励发展经纪代理和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现代服务。
(四)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设立行业性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
(六)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与自治区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
第三章  投资经营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可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
(二)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包括租赁、收购、托管、兼并及参股、控股或组建集团)。
(三)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四)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财政优惠政策。
(一)在西藏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可享受我区财政扶持政策。
(二)在西藏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并加入各级工商业联合会2年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享受我区财政扶持政策。
(三) 各类企业每招用1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自治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财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用人 单位与毕业生签订2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签订3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签订5年以上合同或协议的给予20000元奖 励资金。
(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并与之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提供代费券,用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签订5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予以抵扣。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对直接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扶贫性龙头企业、从事社会事业项目的企业,以发放扶贫贴息贷款方式予以支持。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重点文化发展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第八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投资者从事下列涉农项目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加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5年。对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者从事下列社会事业和扶贫就业项目,可按规定给予以下免税优惠:
1.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医疗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兴办各类学校、幼儿园、实用技能培训班以及文艺演出团体、体育比赛承办单位、文博展览承办机构和电影放映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门票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吸纳我区农牧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超过企业雇用职工总数50%以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以下免税优惠:
1.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回收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4.除上述项目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上述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的具体免税目录由财政厅、国税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6. 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 品进行免税。对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批准的当年开始,可申请在有效期内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7.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六) 对从事新型药品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中药材和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并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中 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6年。
(七)城市(城镇)和自治区外的纳税人到农牧区直接为群众的农牧业生产提供科学技术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以上各条所称各项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照章纳税。
(九) 税收优惠政策遵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 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执行。
第九条 金融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国家、西藏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金融机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二)投资者在西藏自治区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币贷款,均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即人民币贷款利率统一执行全国各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三)投资者参加商业保险,享受自治区低费率的优惠政策。
(四)对符合我区旅游业、藏医药业、高原特色生物产业和绿色食(饮)品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民族手工业、优势矿产业、建筑建材业六大重点支柱产业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项目,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
第十条  对外贸易优惠政策。
(一) 在西藏自治区工商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可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申请。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外贸经营资格备案,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二)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农产品出口业务的企业,可减免检验检疫费。
(三)支持有利于促进我区外经贸发展的外贸项目,可通过申请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解决。
 (四)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可申请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等各项贸易促进政策。符合西藏自治区自用物资关税返还政策的进口物资,可享关税返还政策。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一)自治区对生产经营中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从简从轻,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收费。免收所有市场主体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实行“零注册”。
(二)经国家、自治区批准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应向社会公布,投资者有权拒绝目录以外的收费,有权拒绝乱摊派、乱罚款、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有权拒绝除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组织以外单位的检查。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 建设项目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者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其他建设用 地且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依照国家规定,从事基础设施或公益性建设等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三) 使用国有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采取划拨用地方式供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集体所有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采取先征后返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期均为50年。上述用地不流转、不改变用地性质。
(四)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
第十三条 户籍优惠政策
(一)在自治区投资10万元以上者,凭有关部门投资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与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外省、区、市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被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户口迁移手续或解决本人非农业常住户口。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办理配偶及子女的非农业常住户口。
(三) 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本人、配偶及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另外可解决2名非直系亲属的城镇非农业 户口。
(四)凡在西藏自治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产权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
(五)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经批准在城市(城镇)落户的人员,不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优惠政策
(一)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简化住所登记手续。
(二)削减前置行政审批。对国家规定明确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事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先照后证”,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对下放至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依法公示其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形成的信息以及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信息,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四)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从事农牧业、文 化旅游业的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放宽到有2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五)支持投资者以知识产权、股权、债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一)鼓励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大型企业,在自治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二)在自治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除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探矿人、采矿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 权、采矿权。
(三)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1.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
2.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  对投资总额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各类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七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及企业职工子女上学享受就近就地入学的与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二)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可以自愿参加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三)对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家提供参政议政的平台。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八条  自治区对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手续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分别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
(一)自治区招商引资局为投资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服务,主动跟踪,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和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投资者要求各级行政部门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不予办理或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查处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自治区招商引资局作为全区招商引资协调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业务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二十二条  由招商引资局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部门负责为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5日内办结核准(备案)手续。对于核准(备案)超过工作时限的,投资者向招商引资局提出申请,由招商引资局协商、督促各职能部门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减免税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
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藏政发〔2011〕14号
    
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藏政发〔2011〕28号
    
为了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完善合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发展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意义
产业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规律,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 求。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市场潜力大的优势,积极承接 国内外产业转移,不仅有利于加速中西部地区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在全国范围内优化产业分 工格局。
主动承接产业转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的重要举措,是我区实现加快发展的最佳路径,是促进我区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区 域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实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的重要途径。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已成为后发 展地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和中央第五次西藏 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结合自治区“十二五”规划思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创新体制机制,营造竞争优势。以加强基础设施 建设、承接载体与平台建设、政策与政务环境建设为主要推动方式,着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集中布局,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着力在承接中发展,提高自主创新 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产业和人口聚集,加快城镇化步伐; 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区域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增强我区自我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政府负责政策引导、环境营造、平台搭建、信息服务,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2、坚持承接产业转移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加强节约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把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优势产业,注重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严格产业准入,杜绝承接淘汰产能和高 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向我区转移,防止污染转移,做到承接产业不污染环境、不破坏生态、不浪费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
3、坚持发挥优势与互利共嬴相结合。遵循产业价值链和产业聚集的客观规律,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引进先进技术,改造升级现有产业,实现承接产业转移与推动产业升级同步,着力培育西藏本土企业,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推动我区加快发展。
4、坚持产业承接与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优化相结合。促进我区与发达地区之间以及区内各经济区域之间产业的有效对接,实现输出方与承接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5、坚持承接产业转移与促进就业相结合。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作用,引导、鼓励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务工、创业,实现由输出劳务向输出产品转化。
三、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投资环境,实现我区有序和科学承接转移产业,在财税、金融、投资、土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财税促进政策。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激励机制建设、西部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 谈会和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设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实行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对国家 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按规定免征关税;对符合其他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减免税和海关审批手续,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对转移企业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城市 (镇)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投资建设经营、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 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投资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企业承 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仅指我区的40%部分;对上缴 中央的60%部分,根据预算级次,由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的税额全额返还)。新型建筑材料必须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认定并 符合国家制定的《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转移企业所的税税收,享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08〕3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金融促进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及时满足企 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积极扶持地方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担保服务工作。对于转移产业中重点支持的产业和行业,银行 业金融机构要调配好信贷资金,在信贷支持上优先安排,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根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改进对企业 的资信评估管理;通过信贷资金的大力支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困难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推动关联 产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与资源配置效率。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 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运 用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发展。保险机构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产业与投资促进政策。待《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国家正在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后,结合我区实际,制 定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与备案管理办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以及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产 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高技术或特色产业基地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根据产业发展和自主创业的需 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属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 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服务业领域中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及其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土地促进政策。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工业 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执行,优先用地预审,简化用地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对利用荒地开发建设产业转移园区、引进产业项目 的,适当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适当降低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环境保护促进政策。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对国家鼓励类及符合节能见排、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生态功能区划的项目,优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手续。鼓励低污染、低耗能、生态破坏小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产业转移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与方法,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 或者循环使用。禁止“15小”、“新5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以及“两高一低”产业向我区转移。
---商贸促进政策。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个体工商业,鼓励内地经营者到西藏从事对内对外贸易,兴办实业。对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资 格备案,鼓励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扩大自产产品出口。积极探索新的办法,创造新的优势,鼓励东部沿海地区各类投资主体来藏兴办产业园区,通过政策扶持和生产 要素倾斜配置,鼓励以专业产业园区(集中区)的形式承接产业链或产业集群整体转移,加快形成具有西藏特色的产业链配套体系。
---科教文化促进政策。鼓励中东部地区(或区外地区)转让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我区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科技产业园 区的建设,加大对产业园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提高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能力。鼓励东部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 业与我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我区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支持我区高等院校提升人才培养与创新服务能力,结合产业转移重点办好 特色专业。推动我区文化产业振兴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四、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创造和利用我区产业基础和资源等优势,做好劳动密集型产业、高型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特色农牧业、农畜产品精深 加工业和食(饮)品制造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与加工业、加工贸易的产业转移承接,着重承接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着力引进对产业聚集和开放型经 济贡献大的骨干企业和加工贸易、服务外包项目。同时,积极承接周边省(市)的产品扩散和产业转移。
(一)科学规划布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抓紧开展我区承接产 业转移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在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全区产业布局和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资源 环境承载能力,按照城乡统筹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确定承接产业转移的合理分工,建立协同机制和防止淘汰类产业转移入藏的 工作机制,推动生产要素跨行政区划自由流动,实现产业在区域间的优化布局和产业聚集。
各地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区位、资源、产业和综合成本优势,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引导政策、激励政策和保障政策,建立主动抓产业承接的长效机制,选 准产业的承接点,注重承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灵活性。拉萨市及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充分发挥科技、人才、产业和区位优势,重点承接高新技术产业、现 代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工贸易、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食(饮)品制造业,发展总部经济,率先建成我区承接产业转移和科技创新的示范基地。青藏铁路沿 线、藏中和藏东“三江”流域地区可承接能源矿产资源产业转移,优先布局资源开发项目,形成藏中、藏东地区有色金属及骆铁矿产业基地和藏西盐湖资源开发基 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企业准入条件,合理、有序推进西藏铜矿、铅锌矿、铬铁矿、盐湖锂硼镁等矿产资源开发。同时通过引进转移企业的先 进技术,大力开发和应用太阳能、风能和地热清洁能源。开展特色优势资源深加工工业园区论证工作,在青海省格尔木市建成特色优势资源深加工工业园区,对西藏 特色优势矿产品进行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各地可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接转移企业和引进转移企业的先进技术,大力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食 (饮)品制造业。
(二)壮大承接载体。要对现有园区进行准确的功能定位,加强标准厂房建设,加强园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防灾减灾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 综合配套能力,积极为承接产业转移修好“跑道”、造好“载体”。同时要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大力推进园区整合发展,避免盲目圈地布点和重复建设,防 止一哄而起。承接产业转移要与发展园区经济相结合,以全区各类园区为主要承接载体,突出产业特色,科学合理规划,加快配套建设,推进优势产业、优势企业、 优势资源和要素保障向园区集聚,促进产业集约发展。
(三)搭建承接平台。加快推进我区与东中部地区商品市场准入互认、区域名牌合作互认、著名商标共享、质量技术标准一体化,共建共享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 和技术服务市场。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网络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信息充分共享、情况快速反馈、问题协同处理。整合宣传资源,创新宣传 模式,塑造西藏充分开放合作新形象。充分利用国内外主流媒体的宣传渠道,加大对西藏新形象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西藏产业特色、环境特色和要素特色。
(四)改善承接条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人才开发和就业保障,对转移企业员 工实现培训全免费,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对产业转移企业,要在员工招聘、职工技能培训、参加社会保障机制,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搭建 创新创业平台。推动人才合理流动,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吸引东部沿海地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在藏落户,并在子女入学、就业、就医、社保等方面提 供便利。
(五)完善促进体系。建立以政府信用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保障政策措施的可持续性,摒弃重招商轻管理的现象。加强法制环境建设,保障产业转移企业的合法 权益。加大整顿市场秩序力度,积极协调企业投诉,为产业转移企业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速度。全 面推行政务公开,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企事分开的原则,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制,完善“一站式 服务”、“病联审批”、“联合审批”等审批服务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民间投资 的领域和范围。发展和完善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六)建立激励机制。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园区、企业和社会引资人,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重要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的形成。
---地(市)和园区激励。对产业特色突出、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的园区,由自治区给予园区建设引导资金支持,优先安排园区土地、能源和稀缺资源配置,并由自治区根据园区项目建设进度,以贴息、专项资金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优先保障要素配置。
---产业链及产业集群形成激励。对形成完整产业链、较强产业配套能力和明显产业集聚效应的地区,优先纳入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在重大项目推荐和配套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关键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企业,可由承接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
---产业创新激励。鼓励转移企业与我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相结合,创办产业创新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在创型企业建设、自主创 型产品培育、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采购、产学研融合机制建立、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投资及引资奖励。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在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前提下,承接地政府可根据实际到位投资额情况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高新技术产 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转移项目(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0%的企业视同为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承接地政府作为委托方可给予适当奖励。
---部门激励及干部奖惩。鼓励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实行更为灵活的用人管理机制,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做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 提拔使用、表彰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突出的干部按规定程序给予表彰;对损害承接环境的人员予以问责。对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优先推荐其 参加全区劳模评选。
(七)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区 承接产业转移事宜,主要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举措,按照国发[2010]28号文件要求制定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促进政策细 则,加强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引导,制定我区产业转移承接区域布局规划指导意见,出台承接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以优惠的条件和优良的服务吸引 更多的企业到我区投资兴业,有序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同时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全区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同意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承接产业转移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相应的领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 重大产业转移承接项目和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中签约的重点项目,要坚持部门督办责任制、跟踪落实责任制,实行“签约-落地-投产-达效”全程跟踪和服务,督 促、指导产业承接地政府和只能部门对承接项目加强服务、协调纠纷、解决困难。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意见
藏党发〔2011〕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重大意义。改革开发以来,我区非公有制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已成为全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招商引 资的主要领域、繁荣城乡市场的主导力量、改革开放的推动力量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坚力量,在繁荣城乡经济、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等 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兄弟省区市特别是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起步较晚,总量不大、实力不强、区域发展不平衡、投融资渠道不通畅、管理模式落后、生产经 营粗放、自主创新不够、发展后劲不足、高素质人才匮乏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指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级各部门要 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努力提升服务、优化环境、消除障碍、激发动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式发展。
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 精神,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政治上放心、思想上放开、政策上放宽、发展上放胆、工作上放手,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开放环境、法治环境、政 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提升一产、壮大二产、做强三产”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路子,加强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经济队伍建设,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在新的起点上实现跨越式发展。
3、目标任务。非公有制经济规模进一步壮大,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吸纳社会就业能力明显增强,构建和谐社会作用明显增强。到 2015年,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到15万户,骨干企业达到100个,吸纳社会就业人员超过50万人,非公有制经济总量超过460亿元。到2020 年,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到22万户,骨干企业达到160个,吸纳社会就业人员超过80万人,非公有制经济总量超过920亿元。
二、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
4、放宽投资领域、组织形式及经营方式。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在经营领域和市场准入上实行“一视同仁”和“公平准入”政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 投资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非公有制经济有权依法自主选择其组织形式、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非公有制经济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 有列入的经营项目,按照“非禁即许,非限即准,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以投资、入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发展我 区特色优势产业、特色农牧业、藏医药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旅游业、信息网络、现代服务业和对外贸易,参与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参与投资兴办文化及其产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农牧区从事物流、农畜产品深加工行业,支持连锁超市、农家店、农 家乐(牧家乐)发展,积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农牧区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予工商登记;对农牧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对方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内销售自产 农副(畜)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
5、放宽前置审批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外,其他部门规定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非公有制经济在合 并、分立、改制前已取得的前置审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效期内的前置审批继续有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家重大项目,自治区重点项目和援藏项目、招 商引资项目等需凭营业执照申报相关前置审批许可的筹建中的企业,允许其先登记注册,并核发筹建期为期半年的营业执照(在需在营业执照中注明“仅供企业办理 筹建,不做经营使用”字样)。
6、放宽注册条件。对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从2012年1月1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成本”注册。
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实行申报制,无最低额限制,不需要审验注册资本(金)
凡申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无最低额限制,各成员方只需共同签署出资协议确认出资额,无需审验注册资本。
申办有限责任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并可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10%即可,后续注册资本允许在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到位。
中专以上毕业生(含技校生)复退军人、残疾人、城市低保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民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无首付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可于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到位。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申办非公有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拥有3家以上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即可申办集团公司登记注册。
申办私营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到位,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即可申办营业执照。凡外地迁入我区的企业,经迁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其合法经营资格的,其注册资本不需要重新验资。
7、放宽出资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以外,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林地、草场承包权,矿业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须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鼓励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股权出资、出资方式进行融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首次出资方式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商标专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允许其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以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一般性实物(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作为出资的,经全体股东确认即视为出资到位。合并、分立、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审计后,可用企业净资产作为出资,其注册资本不受货币出资额达到20%的限制,但应不低于10%。
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可凭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出售协议等文件申请登记。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的,购买方或者兼并方用所取得的原企业的资产入股时,应以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企业净资产入股。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财产置换。
对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房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因故不能按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时,允许其以等值的货币或其他实物进行置换,但须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畜)产品深加工的私营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不受货币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的限制,但不得少于10%。农牧民在不改变土 地(草场)集体所有制性质、用途、不损害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以土地(草场))经营权出资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8、放宽投资人资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无论区内区外,均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中国护 照、户口簿)申请登记。凡依法享有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公民,均可以农牧民身份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已转为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土地(草 场)承包经营权的居民以农牧民身份申请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牧民申请加入多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9、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重组 改制。非公有制经济吸纳自谋职业的国有企业职工就业,可享受安置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非公有制经济购买国有产权,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优惠 政策。
10、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在前提下,积极推进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 营-转让)有效形式,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除国家明确禁止项目外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鼓励各类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资 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 础设施建设。对已营运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重组、参股等,逐步扩大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投资经营的规模,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经济适用 房、廉租住房、公共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及经营管理,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和鼓励 非公有制资本以参股的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和开展电信增值服务,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11、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兴办各类医 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引导非公有制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 务、基本医疗改革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形式依法兴办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 和社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民间兴办的教育机构享有与国家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建设和兴办养(托)老、残疾人、孤儿和弃儿养护、 康复、托管等服务项目的社会福利机构;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的领域,以参股、融资、租赁等形式建设博物 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文化产业园等文化设施。并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西藏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展演等项目;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参股、承包、租 赁等形式参与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从事体育健身活动,培育体育健身服务品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投资申报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并享受相应政策。
12、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三农”建设和扶贫开发。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建设高效生态农牧业生产基地、粮食生产和农牧业科技示范基地,以独资、 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经营农牧业生产资料、开发和建设农畜产品市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开展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福利非公有制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 方式投资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建设农田、草牧场水利设施建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农村小水电开发等水利 项目。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合作、合资,以及对已建水利设施的转让、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水利建设,凡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并符合我区 现行税收政策减免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经济林、花卉、野生动植物养殖、生态旅游、森林食品、 农村中小型产品加工业等,参与农田防护林建设,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经营;鼓励农牧民在“自愿、依法、有偿”的基础上,以土地使用权(草场、牲畜)入股的 方式组建土地(草场、牲畜)股份合作组织(社),加快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
13、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特色优势产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中小型自然旅游资源,投资建设经营性旅游 基础设施、旅游城市和旅游城镇经营项目,开办旅行社等服务机构,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特色农牧业、优势矿产业、藏医药业、民族手 工业和绿色食(饮)品加工业等领域。
14、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发起或参与设立乡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 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和融资担保机构。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创办投资企业,参与发起设立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参股和债权等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 平台,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15、拓宽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商贸流通服务领域。继续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居民服务等传统商贸流通领域,巩固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大 力扶持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电子商务和对外贸易等流通领域,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农牧区市场,参与农畜产 品交易市场和农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农家店等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三、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体系
16、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步扩大自治区设立的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品牌推广资金、科技孵 化资金、商贸流通发展资金等财政资金规模,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低于资金总量的50%,重点支持和培育具有西藏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藏医药业、高原 特色生物产业、高原绿色食(饮)品加工业、特色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以及现代服务业。设立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 业资金要全部用于支持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企业创业项目。同时,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设立非公有制创业种子资金。各地市县要结合各自实 际,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联共同负责引导和组织非公有制经济扶持项目申报、评估工作。
1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引进和创新适应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产品和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对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专业机构,建立差异化信贷管 理办法,完善授信制度,简化审贷程序。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者财务困难的非 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信贷倾斜。金融机构要确保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鼓励在藏无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对注册地在西藏 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其年贷款平均余额同等享受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相关金融补贴政策。完善银政、银企、银担信息交流和金融对接机制, 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的授信额度。建立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机制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补助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增量给予风险补 贴,加大对担保机构的奖励、补贴力度,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建立健全违约惩罚机制,严厉惩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不良行为。
18、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原则,继续落实好非公有制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标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19、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改制和上市,支持上市非公有制企业再融资。注重对优质非公有制企业上市的培育,建立非公有制企业 上市后备资源库。支持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参与特色优势资源开发。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信托融资、租赁融资、股权融 资、知识产权融资、企业联户担保等新型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地下“钱庄”和“高利贷”行为。建立健全以政府出资担保机构为引 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覆盖全区的多层次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20、保障土地供给。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非公有制资本投资项目用地,按照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区GDP中的比重提高 3个百分点的发展目标,同比例增加非公有制经济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的项目用地指标,依法及时审批和保障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用地需要,降低用地成本。 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投资强度达到一定标准 的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实行财政奖励;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非公有制资 本参与土地整理、复垦,通过市场运作、招拍挂等方式,确定非公有制企业的土地治理权和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四、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
21、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府服务。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申办事项,规范和简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建立和完善非公有 制企业投诉调查快速处理机制。在土地供应和水、电、气、信息、物流、运输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大力支持,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获得 生产要素和资源。
22、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市场导向、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实施非公有制企业的“强企工程”积极培育技术信息咨 询、技术产业交易、项目申报、人才交流、职业介绍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成立各类非公有制企业行业协会(商会) 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构建政企、社企沟通平台。
23、强化规划引导和项目推介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自治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在专项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落实相应的非公有制规划经济建 设项目。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向社会推介一批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24、加强创业服务,鼓励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 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和初创期的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资金、人才、场地、市场等配套服务。
25、大力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将非公有制经济人才培训纳入自治区培训规划,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 机制。依托各类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采取委培、代培、定单式培养等方式,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家接班人的教育培训,培育一支非公有制企业后备人才队伍。在5年内对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轮训。
26、加强科技创新服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产品研发中心等机构,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非公有制龙头企业。建立健全适合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特点的科技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加快技术转让。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向非公有制企业开 放,鼓励支持各类人才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中介机构共同攻克技术难关,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27、引导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非公有机制经济交流合作。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开展产业、项目、技术、经贸对接,实现互惠互利、合作经 营、共同发展。大力推进招商引资与经贸合作,做好与对口援藏省市的沟通协调,打造非公有制经济智力、项目、技术、资金对口援藏平台,援藏资金的5%- 10%要用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重点参与边境贸易等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享受国 家和自治区关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对外投资与合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请进 来”,开拓国内外市场。引导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合作,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融入跨国公司的供应链,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28、推进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地方特色的名牌产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鼓励和支持非 公有制企业依法获得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发挥骨干企业的品牌效应,构筑群体优势,培育一批区域品牌、行业品牌和产业集群品牌。对产品获得知(著)名 品牌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五、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
29、依法保护企业私有财产和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依 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投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处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30、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依法监督、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全面 推进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并严格执行 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依法保障女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参加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生育、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1、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地位。积极推荐表现突出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优秀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候选人,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制度。大力表彰先进人物,加大宣传优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力度,营造爱护、尊重非公有 制经济人士的社会氛围。
六、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提高自身素质
3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非公有制企业要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土地规划、财税金 融、质量标准、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 资格和许可,依法、诚实、守信经营。
33、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各项内控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切实加强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
34、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 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预防和及时有效化解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健 全劳动纠纷调解制度,及时有效化解劳动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公司制企业要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 制度和管理创新,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
35、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自觉学习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 人士社会考察制度,帮助他们了解社情民意和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非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 建设,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业、就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的人才,妥善解决其户籍、档案、职称评定、子女就学入托等问题, 完善配套政策。
36、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制定符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文明单位创建办法,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步伐。吸纳有关专业代表人士参与,建立企业文化评估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充分挖掘非公有制企业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培育企业文化。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7、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各级党委要支持工商联不断扩大党的基层组织覆盖面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引导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的组织,统战 部门牵头,成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指导协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力争3年内全区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全覆盖。
38、建立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协调机制。自治区党委、政府每年适时听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汇报。调整充实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确实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牵头,统战、工商联负责协调,多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建立党委、政府 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制度。自治区党委、政府两年召开一次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大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研究政策。各级统战部门在党委领导下, 加强对工商联和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指导、协调,协助党委制定和落实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39、完善统计监测体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统计指标体系和预警监测体系。统计部门和非公有制经济主 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加强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信息,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政策 提供依据。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队伍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统计现代化水平。
40、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 策,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表彰制度,大力表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维护民族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非公有制经济,引导社会公众对非公有制经济正确认 识,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地位,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舆论环境。
41、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完善监管办法,健全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负担监督制度和收费监察登记审查制度,完善市场 监管和执法专项整治机制。定期对各地市各部门贯彻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年度考评,并将其纳入自治区巡视检查内容,结果作为考核各 地市目标责任制评价相关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14]5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日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西藏注册并经营的各类企业。不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第四条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采矿业及矿业权交易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另行研究。
第五条 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加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5年。对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新型药品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中药材和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并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6年。
(四)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对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批准的当年开始,可申请在有效期内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六)上述企业发生的产品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
(七)上述企业购进或建设的与产品生产有直接关联的固定资产,允许按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适用的最低折旧年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八)上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我区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回收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三)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四)除上述项目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上述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的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我区社会事业和扶贫就业项目,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医疗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兴办各类学校、幼儿园、实用技能培训班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三)文艺演出团体、体育比赛承办单位、文博展览承办机构和电影放映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四)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门票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六)吸纳我区农牧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超过企业雇用职工总数50%以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八条 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区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 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 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税收政策,均应分别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本办法施行 后,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优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减免税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享受此政策 的企业,其政策适用的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原有政策。
第十条 企业被查实有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自发生涉税违法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税收政策资格,3年内不得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第三条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各项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需依法缴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上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可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不得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审批类减免税政策。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同时 废止。本办法施行后,自治区出台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优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
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14〕12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对相关条款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国家和自治区限制性行业是指包括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具体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办法》第三条所称西藏自治区的企业是在西藏注册登记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业,包括西藏驻区外企业及入驻藏青工业园区企业。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除采矿业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外,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四、对从事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和项目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的免税优惠:
(一)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加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加工是指 从事青稞、牦牛等我区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农林牧渔产品生产以及以上述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过物理或化学等方式加工生产的特色产品。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加工 免税范围不包括木材采运。
(二)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 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是指具有鲜明的藏民族及我区其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质和元素,作为旅游纪念品或生产生活用品销 售的产品。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是指利用传统工艺且产品制作工序70%以上依靠手工制作完成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上述产品的适用范围 和制作工序的确定参照西藏自治区民族工艺品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相关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1.从事新型药品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新型药品是指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2.根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从事中药材和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四)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新型建筑材料是指区别于传统的砖、瓦、灰、砂、石等建 材,具有轻质、高强度、保温、节能、装饰等优良特性的建筑材料新品种。企业申请新型建筑材料企业所得税免税的,应取得由自治区科技厅和建设厅出具的认证证 明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免税资格报备,未经报备公示的,不得享受减免。
(五)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在有效期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 比例的,仅对该产品免税。对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批准的当年开始,可申请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继续享受所得税免税政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免税的,须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免税资格报备,未经报备公示的,不得享受减免。
(六)上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100%实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研究开发费用的适用条件、列支范围、申报程序等其他管理规 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上述企业购进或建设的与产品生产有直接关联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计提折旧。企业适用的最低折旧年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其中,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 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五、对从事下列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的企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和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核、报备和公示后,可按规定给予以下免税优惠:
(一)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及其他生物质能、地热能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仅从事上述项目的工程承建的,不得享受该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投资运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回收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符合环境保 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回收项目的具体标准,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执行。
(三)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除上述项目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具体免税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事下列社会事业和扶贫项目的,可按规定给予以下免税优惠:
(一)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兴办各类学校、幼儿园、实用技能培训班的,自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三)文艺演出团体、体育比赛承办单位、文博展览承办机构和电影放映企业,自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四)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宗教场所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以及宗教场所取得的门票收入,暂免征企业所 得税。宗教场所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持有《宗教活动场所证》和《教职人员证》,符合《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非营利性场所。
(五)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扶贫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适用对象为:在全区开展建设、 劳务、加工、营销和服务业的企业,其经营活动与农牧民增收和贫困户脱贫联系密切的;扶贫龙头企业(含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治区认定的残疾人企业、农 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生产、建设、经营能稳定吸收扶贫对象就业和带动扶贫对象持续增收的。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扶贫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扶贫办审 核并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六)吸纳我区农牧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超过企业雇用职工总数50%以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 税5年。企业雇用职工是指在企业任职或者与企业建立了雇用劳动关系,并且由企业实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或者承担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职工。企业雇用职工人数 计算应以年平均雇用职工人数为准。
七、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区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 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根据我区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的抵减额,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 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 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向企业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的书面通知。
(三)创业投资企业其投资于包括旅游业、能源产业、民族手工业等在内的我区特色优势产业的投资额应占其企业全部投资额的70%以上。
八、《实施办法》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优惠政策,均应分别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按项目管理的税收政策,其所称的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相关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非项目管理的税收政策,其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九、企业被查实有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自发生涉税违法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格,3年内不得再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确认,以税务、审计、公安等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决定的内容和时间为准。
本条所称的“3年内”是指3个会计年度。且企业不得享受的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策不包括按西部大开发战略确定的我区15%企业所得税税率政策。
十、《实施办法》所称各项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纳税。
十一、《实施办法》中所涉及的行业分类均参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国家统计局编著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进行划分和界定。
十二、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
(一)《实施办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申请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可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享 受到期满为止,但不得再以相同的事由,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有明确适用期限的审批类减免税政策。企业以其他事由申请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符合规定条件 的,允许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企业申请日期以税务机关第一次收到该事项申请审批表之日为准。
(二)原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化团体演出团体、体育比赛承办单位、文博展览承办机构和电影放映单位 (以下统称企业),从该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实施办法》施行所属纳税年度已满五年的,从2015年度起恢复征税;未满5年的,可继续享受到5年 期满为止。
十三、《实施办法》除第四条外,其他条款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123号)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施行后,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优于该办法的,从其规定。减免税政策存在交叉,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几项政策累加执行。自治区出台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
本通知中的相关具体事项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7月10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藏财税[2014]5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转发给你们,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我区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7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资源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藏政发〔2013〕11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 ,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经2013年12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区资源税征收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铬矿石、铜矿石、铅锌矿石、钼矿石、银矿石、铁矿石、锡矿石、锂矿、锑矿石以及其他未列举名称的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均实行从价定率征收, 税率为3%。
二、矿泉水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0.5% ;花岗石、砂石、砾石、卵石及其他建筑用石料、砂土,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1%;煤炭、硼砂、硼镁、晶、大理石、玉石、菱镁、云母、砷矿、自然硫、硫 磺(含硫铁、雄磺、雌磺)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3%;明矾、泥炭、石膏、火山灰、瓷土、石灰石、粘土仍保持原有的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其他未列举名称的 非金属矿原矿均实行从价定率征收, 税率为3%。,
三、黄金矿原矿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3%。
四、盐仍保持原有的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
五、木材的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7%。
六、上述矿产品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七、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资源税相关政策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9日
 
                         
 
 
 
 
 
 
 
 
 
 
 
 
 
 
 
 
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林芝地区
扶持重点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林行发【2015】30号


各县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局、办、处:
    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林芝地区扶持重点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芝地区行政公署
2015年4月24日




林芝地区扶持重点民营企业
加快发展实施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及地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催生小企业‘铺天盖地’,促进大企业‘顶天立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发展新引 擎”指示精神,切实做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质效,转变发展方式,打响企业品牌,全面提高地区经济综合实力和民营企业综合效益,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率 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按照《中共林芝地区委员会 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林地委{2012}12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区党委八届五次、六次全委会全区经济工作 会议精神,按照地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科技创新、低碳节能、生态和谐为先导,以产业优化升级、壮大规模、提质增效为重点,优先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全力打 造一批区内外领先、综合竞争力强、带动能力强的骨干民营企业,着力培育一批规模大、链条长、关联度高、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创出一批享誉度高、知晓面广的 知名、著名品牌及驰名商标,有力推动地区经济社会新一轮大提升、大发展、大跨越,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更加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2.坚持培育重点企业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相结合,既扶强又扶优全面发展、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重点企业,帮助重点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3.坚持培育重点企业与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相结合,以资本为纽带,以特色优势产业为龙头,组建一批产权清晰、股权多元、产业主导力强的重点企业。
4.坚持培育重点企业与优势产业发展相结合,使重点企业成为带动产业优化升级的主导力量。
5.坚持培育重点企业与招商引资相结合,把培育企业技改项目和引进大项目作为招商引资重点。
三、发展目标
6.2015 年至2018年,力争用4年时间,着力培育形成一批符合地区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自主品牌响、综合效益好,营业(销售)收入1亿元及 以上民营企业10家,其中年营业(销售)收入5亿元及以上民营企业5家;年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民营企业20家,其中年纳税1亿元及以上民营企业3家。 力争民营企业总数达到1500家,规模(限额)以上企业达到80家,4家企业上市,5家企业入围自治区“百强企业”。
四、认定条件
认定扶持的重点民营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7.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地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营业场所,财务核算规范健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民营企业,特别是投向地区生态旅游产业、农牧业特色产业、藏医药产业和文化产业等流域。
8. 符合地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导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1)新登记注册的生态旅游产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农牧业 特色产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天然饮用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及以上,藏医药产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 上,文化产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及以上;其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0万元及以上。(2)现有企业须以上一年为基数企业增加值达5%以 上,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达100万元及以上生态旅游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4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达20万元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 200万元及以上涉农免税农牧业特色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天然饮用水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 且税收达50万元及以上藏医药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4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达20万元及以上文化产业企业;企业增加值达10%以上,年营业收入在 20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纳税额达100万元及以上运输业、制造业、服务业等 其他企业。
9.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偷税漏税欺诈等不法行为,在员工中积极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及遵纪守法教育活动,年内未发生涉稳和刑事案 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工作,措施到位、成效明显,年内没有收到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不良记录;积极吸纳当地人员就业,并按规定时限 足额发放工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缴纳“五险一金”。
10.内部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设机构完善;企业运营流程有序、规范,员工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宽松舒畅。
五、政策措施
(一)政策保障
11.支持企业投资重点领域。深入落实“五放”“六支持”优惠政策,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支持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或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农牧业生产、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科教文卫等重点领域。
12. 支持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在明晰产权基础上,引导企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特别是改制企业,指导建立健 全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突破“家族式”管理。在经营者选拔机制上,引导民营企业更多地依靠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引进社会优秀人才为企业服务。在 企业人才引进上,引导民营企业积极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联姻”,借助他们的人才,技术承接科技项目,某求更大自我发展。在企业经营管理上,引导民营企业 由单一股权向多元资本提升,充分吸纳社会资本,努力由“家族企业”向“企业家族”(即集群化企业)跨越;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制度化业务管理系统平台,避免管 理中容易出现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13.支持企业扩大规模。重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当年竣工投产的项目,将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1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鼓励和引导企业参加由地区统一组织的政府性(包括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重要商务活动,地区财 政每次将给予参展企业5000元补贴。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建设,年网络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企业加大信息化投入,建 设网站、应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营销能力、技术创新等,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营 销宣传,在主流媒体及网络平台投放广告效果明显的,地区各级各部门将在申请扶持项目上给予优先考虑。
15. 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支持企业通过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控股方式对地区内中小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各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协助重点企业办理过户、 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支持企业实行强强联合、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建立适合发展的组织形式,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 目和地区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化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和扶持资金;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外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外地上市公司开展参股、控股和 吸收合并;鼓励支持企业上市,对成功上市企业地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6.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按规定时限足额发放工资,缴纳“五险一金”的,在兑现《西藏自治区 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转发{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藏政发【2011】15号)有关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时,地区财政按企业实 际新增当地就业人数每人每年以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7.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题作用,鼓励企业主动引进吸纳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地区各 类政策待遇的同时,在职称评定、户口迁移、子女就学、配偶安置及廉租房、公租房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支持。鼓励企业依托地区职业技术学校、企业和区外培 训机构,采取委培、代培、订单式培养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培训服务。
18.鼓励企业争当先进。每年地区行署将对纳税额度前5名、且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民营企业进行表彰,对年纳税额每1亿元进行100万元奖励; 根据各企业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合法经营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情况,每年地区将评选10家“林芝地区诚信守法民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 元。同时,对优秀民营企业,选树典型,广泛宣传,让企业家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作为、社会上有地位、发展上有动力。
19.鼓励企业突破业绩。建立企业发展激励机制,对入围自治区“百强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每年评选5家最具成长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30%奖励给企业主要经营者。
20.鼓励企业争创名牌。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积极推行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体系认证以及安全体系认证、有机绿色食品认 证等工作,为企业市场调研、技术开发、产品换代升级提供尽可能服务和支持。引导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的企业将一次性 奖励5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将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自治区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企业将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地区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企 业将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措施保障
21.强化组织保障。切实加强对重点民营企业扶持工作领导,将民营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区成立重点扶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统筹协调、全面落实民营企业扶持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民营企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重要内容,地 委办、行署办督查部门及民营企业主管部门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办检查,促进政策落实。
22.强化融资支持。引进和发展专业性强、信誉度高、服务水平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担保公司等中 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投融资提供良好配套服务。拟上市企业注册所在县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在改制重组合筹建中遇到的问题制定相应推动措施,切实落实培育扶持企 业上市各项政策。地区财政局对企业实施的重点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等扶持,进一步帮助企业解决银行信贷融资问题。人行、银监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 门要通过加强信贷政策分类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区重点扶持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对扩大再生产、上规模重大建设项目的融资需求,要积极帮助企业 申请中、长期贷款。鼓励银行业拓宽企业贷款担保范围,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23.强化用地保障。列入自治区重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其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当年土地利用计划,国土部门优先安排上报审批,满足用地需求。对符合产业政策及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工业项目,给予土地利用计划、土地价格等政策许可范围充分优惠。
24.强化认定管理。地区重点民营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经认定的重点民营企业纳入“林芝地区重点民营企业库”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25.强化环境建设。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加强沟通,全力配合,把对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要以地、县、乡(镇)、村四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站(点)为依托,对认定为重点企业的,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网式”服务和电子智能服 务,努力提高审批集成度,简化办事程序,提升办事效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必 要时可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优先保证企业对资源、能源的需求,优先办理企业事务,加快办理进度。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综合整治 联合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扰乱市场秩序不法行为,依法保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打造遵纪守 法、公平竞争、文明经营诚信企业群体。建立健全地、县、乡(镇)三级统计网络和工作制度,层层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发布全地区民营企业发展信息,全面及时准 确地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加快建立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商会)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 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
六、附则
26.各有关部门可根据职能制定下发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县考核细则。
27.本《办法》由地区扶持重点民营企业加快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面解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考核办法,并与年底组织对各民营企业进行绩效考核,认定当年重点扶持民营企业名单,提出地区具体政策扶持建议报地区行署审批后兑现。
28.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完善后执行。
29.本《办法》未涉及内容参照《中共林芝地区委员会  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林地委{2012}128号)规定执行。